货物转包出事故索赔难 准入门槛低物流纠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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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8月16日(本周五),“小鬼当家”活动将带孩子们走进一个梦幻世界,“小鬼”们不仅能装扮成...

  [提要]8月16日(本周五),“小鬼当家”活动将带孩子们走进一个梦幻世界,“小鬼”们不仅能装扮成勇士乘船穿越茂密的雨林去探险,还能体验未来世界。今晚,有市民向本报反映,在张店区昌国路立交桥附近一蔬菜批发商业市场的仓库发生了火灾,有五辆消防车前往现场灭火。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物流业逐渐走向繁荣,大大小小的物流公司迅速在各地崛起。一方面,公司制作的产品要源源不断地发往各地;另一方面,众多运输业户又要寻找活路,于是,“物流中介”便应运而生。

  然而,许多所谓的物流中介机构,根本就没有办理任何营业执照,仅仅是一个门面、一张桌子、一把椅子外加一部电话就开门纳客,“弱、小、乱”成为物流市场上常见的“通病”,由此引发的民商事纠纷也层出不穷。

  近日,记者在张店区人民法院采访期间,看到了多起典型案例,值得引起人们的思索。我们在此也建议,有关部门应该提高物流行业的准入门槛,尽可能地避免一些意外的发生。

  案情:近日,从辽宁来到淄博做生意的张某,在淄川区某陶瓷有限公司购买了价值2万余元的瓷砖,当天,张某委托张店区的黄某对这批瓷砖进行运输。黄某虽名义上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其实,一张桌子、一把椅子和一部电话就是整个公司的全部家当,黄某的身份更像是一个中介,接到生意后就会转包给比较熟悉的几个货车司机,这次,黄某也不例外,随即又委托给了一个自己平时比较熟悉的司机于某,运输张某的货物。

  谁料,当日承运货物的运输车辆行驶至滨莱高速公路滨州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全部毁损。

  事故发生后,货物的所有人张某多次找黄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黄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黄某赔偿货物损失。

  但被告黄某认为,她受张某委托期间,为张某介绍了承运车辆,并非是她本人亲自运输,当初承运车辆也得到了张某的认可,因此,自己不应当对张某的货物损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解析:货主支付运费,将所购瓷砖交付物流公司黄某,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物流公司应按照约定将货物安全无损地送交给货主。对于以上原告张某诉被告黄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张店区人民法院在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供了被告黄某向她提供的证明一份、物流运输协议一份、购买陶瓷时所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同时,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法院认定对于本案中损毁的货物,应由被告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定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

  判决:对于以上原被告之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委托被告运输货物,运输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毁,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辩解原、被告之间是居间合同,被告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协议是原告委托被告签字,但原告对此予以了否认。被告的辩解意见不成立,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案情:家住博山区的纪先生经营着一家买卖真空泵及储气罐的店面,近日,纪某与厦门的某客户达成了水环真空泵及储气罐的买卖协议。随后,纪某便委托在张店区南外环附近的一家物流有限公司将两泵两罐运往厦门。

  货物到达厦门后,客户电话联系纪某,告知他运送的这批货物中有一个真空泵电机外形受损,无法正常使用,要求换货并加送一个储气罐。

  得知这一情况后,纪某马上联系了物流公司,经双方协商,物流公司同意免费将补发的泵运输到厦门,同时免费将受损的泵运回淄博。本以为事情可以告一段落,然而,补发的泵早已送达厦门,却迟迟不见受损的泵运回淄博。纪某为此多次向物流公司催讨,物流公司则表示,受损的真空泵已经丢失,无法找回,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达成协议。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纪某便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解析:由于装配方式不当或是货物混装等原因,在运输途中常常会发生丢失和损坏,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物的毁损、丢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丢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只要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由,货物的毁损和丢失,物流公司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该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也有规定:“货物的毁损、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关于赔偿数额,首先要看双方对此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且该约定合理,应按约定赔偿,如果该约定不合理或者是物流公司的格式条款,能够最终靠诉讼或者仲裁申请确认该条款无效,然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要求赔偿。

  判决:审理过程中,因为事实确凿且牵扯数额较小,张店区法院沣水法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商、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被告新民物流有限公司在指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纪某15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对别的问题均无争议。